1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。 申请人为法人、其他组织的,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,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。 2、共有的房屋,由共有人共同申请。 3、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。 4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。个人委托代办的,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;单位委托代办的,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、经办人身份证。 5、房屋权属证书破损,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,予以换证。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,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,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,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,经6个月无异议的,予以补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