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双方身份证件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(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)或公证的身份证明。申请人为法人、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。(法人代码证书、人民政府或编委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)等。 2 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、房地产抵押合同、抵押物品清单、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、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要件。 3 、测绘报告(外业勘察表)、他项权利申请表、须知。
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。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,每增加一本证书,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。 补(换)领证书每本 10 元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( 2008 ) 924 号。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。
1、要件均须交验原件。 2 、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办理有关手续,委托他人代办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。 3 、自然人不能到场办理有关手续,委托他人代办的,应提交公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。